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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Hunan Building Cost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HBCM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者以及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为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方法提供依据,为湖南省的建设工程提供信息服务,是规范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及规范管理工程造价执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业管理部门,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研究和探讨在市场经济下的适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方法、措施,配合有关部门,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我省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维护建设双方的合法经济权益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上接受省建设厅、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指导,并在省民政厅核准登记。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石马铺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研究有关工程造价的理论和探讨适应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方式和方法,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2、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执业和从业人员。
3、为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及建设双方提供有关造价方面的信息。
4、负责全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考前培训、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行为管理。
5、培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人才,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讲座及培训班,以提高造价管理工作者的业务素质。
6、与省内外有关学术协会开展友好往来和协作,交流信息、互通情报。
7、编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文件、政策、学习论文和参考资料,出版好协会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人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效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协会会员年会费标准:理事会会员单位及咨询机构2000元人民币;其他会员单位800元人民币;个人会员年会费标准:在中介咨询机构执业的个人会员:1000元人民币。其他个人会员:100元人民币。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五)利息;
(六)中介咨询机构按工程造价咨询总收入的1%收缴的协会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市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建设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建设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7月4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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